新疆垃圾清运: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环境保护部《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境清运处置的通知》**条,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如下:(一)依法实施垃圾清运服务许可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的单位,应当依法取得市、县人民**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、收集、运输和处理服务许可证;未经许可,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活动。市、县人民**住房和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特许经营、**购买服务等形式。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,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、收集、运输和处置,并根据中标单位的申请颁发服务许可证。第二款第(四)项申请跨境垃圾清运处置的程序。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,移动单位应当向原发放服务许可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并在服务许可中增加或者变更相关事项。在业务上经同级人民**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受理申请的人民**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增加或者变更。生活垃圾调出省级行政区域存放处置的,除依法增加或者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,搬迁单位还应当向迁出地省级人民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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